1、 接受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第四輪互評估取得重大進展。
FATF官網于法國當地時間2019年2月22日下午公布了第30屆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最新結果,中國順利通過FATF第四輪互評估。FATF對中國的第四輪互評估開始于2018年6月,為了應對此次互評估,中國反洗錢監管也是有目共睹的加大了處罰力度,檢查力度和立法力度。反洗錢分類評級的全面展開,制度法規的趨于完善,監管處罰水平與執法力度的與國際逐步接軌,這些都是FATF此次互評估給中國反洗錢環境帶來的有益影響。而此次互評估順利通過也代表FATF對我國反洗錢工作的認可。
2、 反洗錢監管有效性不斷提高。
中國人民銀行等反洗錢監管部門不斷推動金融系統反洗錢監管機制建設,進一步健全反洗錢制度體系,繼續增強反洗錢監管力度,2019年全年反洗錢行政處罰共468筆,處罰金額合計約17273.6萬;其中對單位處罰金額合計約16302.5萬,對個人處罰合計約971.1萬,雙罰超過80%。推動義務機構提高合規和風險管理水平。穩步推進反洗錢監管信息系統建設。
3、 打擊洗錢犯罪成效顯著。
人民銀行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落實中央重大工作部署,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充分發揮反洗錢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作用,取得了顯著成效。反洗錢調查和協查數量再創新高,積極推動洗錢案件的起訴和審判;圍繞國家工作大局積極參與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騙取出口退稅、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等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4、 積極參與反洗錢國際治理與合作。
積極開展反洗錢多邊國際合作,2019年7月1日我國成功當選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主席國,深入參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內部治理改革、反洗錢國際標準修訂、新一輪互評估、防擴散融資及類型研究等重要議題的討論和決策,深入推進反洗錢領域重要雙邊合作。
(來源于2018年中國反洗錢報告及網絡公開信息數據)
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知識小課堂
(一)反洗錢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Q1: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有哪些?
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以及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時,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實并登記;在業務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身份信息資料;對于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2、執行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積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
3、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一是用于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報告義務的記錄證明;二是為掌握客戶真實身份、再現資金交易發生過程、發現可疑交易提供證據;三是為違法犯罪活動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時提供證據。
Q2:加強反洗錢有何重大意義?
一是有利于及時發現和控制洗錢活動,追查并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為;四是有利于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五是有利于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二)反恐怖融資
恐怖活動是指以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為目的,采取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以及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行為。
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Q3:恐怖融資和洗錢的區別有哪些?
洗錢活動的最終目的是讓非法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獲得表面上的合法性;恐怖活動通常具有非經濟目標,其犯罪的目的鎖定在諸如尋求公開化、政治合法性、政治影響力和傳播意識形態等非經濟目的上。洗錢與恐怖融資的主要區別有以下三點:
首先,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組織并非為利益所驅動。他們的目標不是聚斂大量的財富,而是造成傷害以及恐怖。
其次,洗錢通常會涉及企圖隱瞞資金的非法來源的金融交易,而恐怖融資的資金的來源通常不是非法資金或者并非由非法活動所生成的。
最后,恐怖融資以及洗錢之間最重要的區別是恐怖融資支持的是用不可告人的暴行和暴力去對抗無辜的受害者。
(三)反逃稅
逃稅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不繳或少繳稅款的非法行為。主要表現有: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或記賬憑證,虛報、多報費用和成本,少報或不報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額,隱匿財產或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回已納稅款等。逃稅分為狹義和廣義,利用非法手段不按規定申報納稅是為狹義逃稅;采用各種手段逃避納稅是為廣義逃稅。
Q4:逃稅的常見形式有哪些?
一是將資產放置在“避稅天堂國家”。“避稅天堂國家”是指一個征稅很少或不征稅的國家。一些“避稅天堂國家”會提供諸如秘密銀行賬戶或空殼公司這樣的金融機制,目的就是向其他國家稅收機關和執法機關隱瞞資產真實所有人的身份,有些避稅天堂國家還具有嚴格的金融保密法,可以嚴格限制政府間稅收信息的交換,阻礙其他國家發起和起訴逃稅行為。
二是一些地方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制造稅收“洼地”吸引影視、商務等行業的公司在當地注冊。大規模使用優惠政策會導致惡性稅收競爭,人為擾亂稅收征收秩序。
三是部分人員借助空殼公司,頻繁進行“公轉私”資金交易。先通過對公賬戶向個人賬戶轉賬,再利用現金或本票的形式將資金轉入公司高管賬戶,達到逃稅目的。
Q5:反逃稅,我們該怎么做?
1、提升反逃稅意識,依法代扣、代收、代繳稅款,認識到依法納稅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
2、積極配合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杜絕冒名開戶、杜絕空殼公司;
3、及時舉報稅務犯罪行為。
(四)《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
2017年9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三反”意見)正式印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保障,是參與全球治理、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的重要手段。
Q6:”三反”意見的基本原則和目標要求是什么?
基本原則是堅持問題導向、發揮工作合力;堅持防控為本、有效化解風險;堅持立足國情、為雙向開放提供服務保障;堅持依法行政、充分發揮反洗錢義務機構主體作用。
目標要求是到2020年初步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適合中國國情、符合國際標準的“三反”法律法規體系,建立職責清晰、權責對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有效防控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的風險。
Q7:”三反”意見的主要內容和意義有什么?
《“三反”意見》從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預防措施、嚴懲違法犯罪活動、深化國際合作、創造良好社會氛圍六個方面,提出了二十余項具體措施,包括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國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機制,密切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稅務機關與監察機關、偵查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金融監管部門間的協調合作與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制度,發揮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服務機構積極作用,強化反洗錢義務機構主動防控風險意識和能力,拓寬反洗錢監測分析數據信息來源,完善跨境異常資金監控機制,嚴懲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深化雙邊和多邊國際合作,加強自律組織管理,提升社會公眾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意識。
Q8:“三反”工作的主要成效是什么?
1、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為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奠定了法律基礎。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發布了多項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審理洗錢案件的法律適用。
2、建立健全反洗錢工作機制。人民銀行牽頭建立了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指導全國反洗錢工作,制定國家反洗錢的重要方針、政策,制定國家反洗錢國際合作的政策措施,協調各部門、動員全社會開展反洗錢工作。
3、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反洗錢義務機構是反洗錢工作的第一線,各機構和從業人員能否有效執行反洗錢監管要求決定著反洗錢工作的整體成效。目前,人民銀行已經建成了覆蓋銀、證、保、支付等領域的反洗錢監管體系。
4、協助發現和打擊洗錢、恐怖融資及上游犯罪。以反洗錢義務機構報送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為基礎,人民銀行不斷提高監測分析的專業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深入開展反洗錢調查和協查,依法向執法部門移送大量線索,為國家預防和打擊洗錢及上游犯罪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情報支持,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大局穩定作出了貢獻。
5、深化雙多邊反洗錢國際合作。2004年,中國與俄羅斯等6國共同發起成立了歐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組織(EAG),此后,中國先后加入了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和亞太反洗錢組織(APG)。利用反洗錢國際和區域組織這一重要平臺,中國在國際反洗錢領域積極倡導平等、合作、共贏的理念,努力維護我國和廣大發展中國家利益,在反洗錢標準制定、國際和區域組織內部治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反洗錢案例分享
案例一
2019年6月,某壽險公司通過日常可疑交易排查發現,客戶A某(1968年生)、B 某(1994 年生)為母子關系,兩人于2016 年12 月至2017 年12 月期間,共計投保10 份保單,累計繳納保費500 余萬元,投保時留存職業信息均為企業高管,年收入分別為800 萬和500萬。從2018 年8 月開始,客戶A 某、B 某頻繁辦理減保、退保業務,累計損失保費近180 萬余元,占總保費比例36%,與正常購買保險產品的客戶行為存在較大差異。
通過媒體網絡查詢發現,客戶A某先后使用控制的深圳某黃金銷售有限公司、深圳某黃金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以黃金租賃、黃金代購等名義,向社會上的不特定人群進行公開宣傳,以黃金投資款的名義吸收投資款。公安局將犯罪嫌疑人A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排查未發現客戶B 某被立案偵查或移送審查起訴的相關信息。鑒于以上情況,該壽險公司主動向監管單位報送了關于A某、B某的重點可疑交易專項報告。
案例點評:投保時間特殊,資金來源可疑。經媒體網絡查詢得知,該黃金銷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A某涉嫌控制該公司,以黃金租賃代購等名義,向社會上的不特定人群進行公開宣傳,以黃金投資款的名義吸收投資款。A某、B某母子倆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間共計投保10份,投保時間與涉嫌非法吸收投資款的時間重合,存在投保資金來源可疑的情況。
投保信息可疑,年齡與履歷不符。B某第一次投保時間為2016年12月,年齡22歲,告知學歷為本科,職務為企業部門經理,年收入500萬,存在年齡與職業、收入信息不匹配的可疑情況。
頻繁、集中且不計損失的辦理退費業務。A某、B某多次以“急需同錢”“對外投資”為由,在不計損失、不計勸阻的情況下多次退保。
案例二
深圳某網絡服務發展有限公司打著從事社會慈善事業的幌子開展“投資業務”,即“購買一個賬號69元,每天可賺取0.5元左右的分紅利潤”,以高額回報吸引客戶投資,同時通過推薦獎勵發展下線,觸及傳銷模式。
2017年6月,該公司因涉嫌傳銷被江西省瑞昌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查處, 法人代表A、相關負責人B因涉嫌傳銷,被江西瑞昌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訴訟至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為防止涉案人員轉移或隱匿違法資金,監督管理局還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出相關財產凍結申請。瑞昌市人民法院隨后作出裁定:對該網絡服務發展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相關負責人賬戶及與上述所有賬戶關聯的理財產品,均予以凍結。但未涉及其名下保險產品。
某壽險公司根據該公司注冊地為深圳,推測其可能使用非法傳銷所得購買大額個人壽險產品進行洗錢活動。隨后,該壽險公司排查出A具有大額個人壽險投保保單;在對該公司高管投保信息排查中,發現相關負責人B及其女兒C也有大額個人壽險保單。
案例點評:1、涉案投保客戶告知的年收入半年內差異較大。A分別于2016年3月和9月在該壽險公司投保個人壽險,投保書上告知單位信息為深圳市一九愛心網絡服務發展有限公司,職務為企業經理,但對比兩次投保時告知中,個人年收入差異較大,即在投保書中告知年收入分別為50萬元和800萬元,半年內年收入漲幅超過1500%,與正常經營者收入增長情況不符。
2、涉案關聯人投保書提供的單位、收入情況不實。該壽險公司在上報“一九愛心公司”法人A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時,對該公司其他相關負責人是否投保的信息進行同步排查。排查發現C投保時年齡為19歲,投保書中告知其年薪為100萬,職務為某公司的企業職能部門經理(該任職公司未能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查詢到)。經綜合判斷推測,C存在就職單位信息不實、年齡與收入不匹配嫌疑,其投保資金可能來源于母親B的非法所得。
(以上案例來源于《深圳反洗錢實務》2019年第1期、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