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市場日益繁榮、投資活動愈發頻繁的當下,投資領域面臨的風險與挑戰也日益復雜多樣。保險作為風險管理的關鍵工具,在投資保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法律則是維護投資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堅實后盾。對于廣大投資者來說,清晰認知投資風險、合理運用
保險產品、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是參與投資活動時必須掌握的“必修課”。
值此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之際,特邀北京市律師協會保險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專家,充分發揮法律實務與行業研究的協同效應,依托中保教育在線(中國保險網絡大學)學習平臺,面向保險行業投資者開展專項知識宣講活動。
“退保黑產”嚴重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阻礙保險行業健康發展,已經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今天我們從法律角度簡要解讀一下“退保黑產”及其社會危害。
(一)“全額退保”是個偽命題
《保險術語》(GB∕T36687-2018)第5.4.1.12條規定,退保(surrender)是指在保險期限內,投保人向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注:保險合同隨之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
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單現金價值又稱“退保金”,是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應當給付的金額。一般情況下,保單的現金價值少于投保人已經繳納的保費總額,有可能差額很大。于是有人提出了“全額退保”,即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按投保人繳納的全部
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但實際上,“全額退保”既不是保險術語,也不是法律名詞,所謂“全額退保”并不符合現行法律。
每款保險產品在上市交易以前,該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計算表》等產品精算文件都需要報送金融監管機關審查、備案,每份合規的
人身保險合同中應當包括《現金價值計算表》,會準確告訴投保人退保時所對應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退還該保單的現金價值,這是國內外人身保險行業通行的交易慣例,也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所以,不能也不應當,僅僅因為保險公司在投保人退保時只退還保單現金價值,就認為保險公司欺騙保險消費者。
(二)“退保黑產”是阻礙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毒瘤
有別于正常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服務或保險經紀服務,“退保黑產”人員通常有以下行為:1.通過非法手段買賣投保人個人身份信息;2.冒充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聯系投保人,虛構或夸大投保人已購保險產品的缺點,鼓動投保人“退舊購新”;3.非法獲取證據,并要求投保人授以全權投訴,故意阻撓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直接面對面溝通等等。
實踐中,投保人剛剛辦理了退保,被保險人就出險的情況時有發生;也存在由于被保險人年齡、健康等原因,退保后無法繼續購買人身保險的案例。因此,提前退保對投保人來說存在一定風險。“退保黑產”的危害絕不僅僅是擾亂保險市場秩序,更主要的是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此,提示消費者不要輕意被“退保黑產”人員欺騙。投保前要做好功課,選擇適合自己實際需求的保險產品,特別要充分考慮自己的保費承付能力,量力而行;發生保險合同糾紛后要及時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通過監管機構或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切勿輕信
網絡保險“專家”,防止發生第二次損失。
文章來源:北京市律師協會保險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寧濤
中國保險網絡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