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現在,越來越多的社會車輛出入校園,學校交通事故難免會發生,而學校作為學生的管理人,交通事故發生后需要擔責嗎?所承擔的責任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一、審判的依據
因為校園道路并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范圍,所以發生在校園內的交通事故不能適用于法律層面上的交通事故,它所審判的依據也會隨著具體的事件而有所不同。從專業的法律角度去分析,如果在校園內發生了交通事故,一般會有兩種處理結果。
1、對于情節輕微的事故,各高校根據自身的內部規定做出處理結果即可,然后則由學校的保衛部門負責處理。
2、如果校園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比較重大,期間的違法情節又比較嚴重的,那么就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來審判案件。
圖片來源:攝圖網
二、學校的擔責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1、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肇事車輛是學校名下的財產,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毫無疑問,學校需要承擔的是全部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當校方在校園交通事故中被認定帶有明顯過錯時,學校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2、學校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學校沒有起到對社會車輛的嚴格監管,讓社會車輛隨意進出學校,對社會車輛進入學校后可能導致的結果沒有充分預料,存在一定的過錯的,但不是決定性的過錯,這時如若發生了交通事故,肇事司機明顯違法不慎駕駛的,學校則只需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主要過錯和賠償理應由肇事司機承擔。
校園作為一個公共社會領域,對于交通事故的評判會比一般的情況復雜,所以校方在事故中要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怎么承擔?都要視具體的事故情況,靈活運用條規,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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