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的參保人在住院的時候會被醫院要求先辦理出院后再重新辦理入院,這種情況屬于分解住院,是不符合醫保規定的,要知道,醫保并不會對住院天數進行規定。
有的人會發現,因治療疾病在醫院住院的時候,住了一定時間后,醫生會以醫療保險限制住院天數為由,要求患者住滿14天就辦理出院,等到自費7天后再重新辦理住院手續。這種要求是合理的嗎?醫保真的有住院天數規定嗎?
雖然有的地方醫保部門為了防止過度醫療,會對醫院的平均住院費用、平均住院日等進行考核,但并沒有對治療費用和住院天數等進行限制。
在患者住院治療還沒結束時,以醫保限制住院天數為由,要求患者先辦理出院,自費一段時間后再重新辦理入院,這就是所謂的分解住院,即人為地把一次連續的住院治療過程,分解成兩次或者多次的住院治療過程。
除了上面這種情況,頻繁地讓參保人員在不同醫院之間、同一醫院的不同科室之間轉換,這種情況也屬于分解住院,而分解住院是違反醫保規定的。
圖片來源:攝圖網
自2021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中規定:
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
而在同一條例的第三十八條則規定了分解住院的處理方法:
定點醫藥機構出現分解住院情況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如果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要責令退回,并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如果參保人在住院的時候有遇到這種情況,就要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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