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了讓我們今后的養老生活更有保障,個人養老保險作為由個人繳費進行儲蓄、投資的一種養老制度,越來越得到大家的關注。
5月10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規范和促進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銀行保險機構參與養老金融業務提出了十三條規范要求。
此外,近日國務院辦公廳還印發了《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
養老保險作為我們老年的基本保障制度,一直以來都收到大家的高度重視,近期各項通知的出現,讓個人養老金制度成為了大家關注的熱詞。
圖片來源:攝圖網
在個人養老金制度出臺后,金融市場也在積極發展著個人養老金市場,而《通知》的出現則有利于促進保險機構更好地服務群眾,構建良好的養老保險體系。
各個方面的規定為個人養老金制度的發展提供了更為良好的社會環境,例如:
1、符合規定的產品,才能享受稅收優惠
《通知》規定了,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銀行儲蓄、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可以納入個人養老金投資范圍,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提出的許多條件,都體現出長期、穩定的特點。例如養老產品的期限應符合客戶的長期養老需求,保險機構應該給客戶提供長期的養老保障,引導客戶合理規劃、持續投入、長期持有、長期領取,切實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2、不符合規定的金融產品,不得使用“養老”字樣
前幾年,市場上有一些金融產品名字上稱自己為“養老”產品,但實際上并不具備養老的特點,都是一些短期的投資、儲蓄產品。因此,銀行保險機構正在持續清理名帶“養老”字樣卻名不符實的產品。
《通知》強調,對于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金融產品,銀行保險機構可在產品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字樣,而其他產品不得在名稱中和宣傳時使用“養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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