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想知道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是否可以入工傷險并正常報銷,來看關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2376號建議的答復。
我們知道,工傷保險是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保障制度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是工傷保險關系構成的前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印發的《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分兩種情況予以明確規定:
1、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除此之外,再遇到相關案件的時候,法院往往也會做出如下判決:
1、工傷保險條例并未排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權利。
2、人社部相關規范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3、項目參保協議中以格式條款約定超齡人員不屬于工傷保險保障范圍的,因限制勞動者權益保障沒有法律依據,且違反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4、在超齡人員被依法認定工傷后,應由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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