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領域非法集資主要表現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或銷售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銷售保險名義、制售虛假保險單證或理財協議,向社會公眾給予或承諾給予高額回報并非法吸收資金。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的特點主要有:
1. 利用職務便利。 部分涉案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甚至是高管人員,在當地有一定社會人脈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職務便利獲得消費者信任;部分涉案人為保險機構代理人員,熟悉保險業務流程并長期接觸客戶,客戶較為信任。
2. 假借銷售保險名義。 涉案人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所謂的"理財協議",吸收資金。
3. 高額利息誘導。 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繼續滾存的方式,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消費者高額回報。
4. 偽造單證印鑒。 涉案人出具假保單,并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1."真險假賣"及"假險真賣"。 "真險假賣"指的是壽險公司工作人員或銷售人員利用員工身份或營銷員的資格,以銷售所在公司在銀保監會備案的且在本地市場熱銷的壽險產品為幌子,進行集資詐騙活動。 "假險真賣"指的是壽險公司工作人員或銷售人員杜撰吉祥喜慶、朗朗上口的險種名稱,以銷售此種根本不存在的壽險產品為借口,借用保險公司公開銷售渠道向公眾收取"保費",開展集資詐騙活動。這兩種作案形式對集資的用途都是虛構的,所獲取的資金并未交由所在保險公司。
2. "高額分紅"及"優惠利息"。 分紅壽險具有壽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于定價假設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功能,近些年,分紅壽險的熱銷也使其成為犯罪份子的作案高地,犯罪份子在實施詐騙活動時,往往向社會公眾以承諾遠遠超出銀保監會對分紅壽險高、中、低檔6%、4.5%、3%的高額收益來非法吸納資金,引誘受害人上當。更有甚者,直接謊稱壽險公司開展高息存款業務,根據存期長短許諾10%以上的優惠利息。這種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集資對受害公眾極具誘惑力,犯罪分子構造起"拆東墻補西墻"的龐氏騙局,在短期內足額返還受害人,騙取信任后,滾動詐騙,使受害人深信不疑,甚至主動送錢上門或向親友代為推銷。
3."私刻公章"及"偽造單證"。 印章和單證管理是壽險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環節,各個壽險公司對印章和單證的使用和管理都有著嚴格、規范的使用流程和要求。犯罪分子在無法通過正常的業務流程獲得公司印章的情況下,往往自刻公司印章,偽造、變造壽險單證的手法取信于公眾,而受害人一般不具備鑒別真假印章、單證的防范心理和技術手段,或出于對大型保險機構品牌的信任,使這種加蓋了虛假印章的偽造單據極具欺騙性,獲得投資者的信任。
4."開具白條"及"鴛鴦收據"。 在一些社會弱勢群體集中的不發達地區,犯罪分子潛伏時間長,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往往采用公開宣傳、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融資形式向社會廣為傳播,而受害公眾只求盡快、持續地獲得"分紅"和"利息",對持有的證明材料并沒有特殊要求。對于此類法律意識淡薄的受害公眾,犯罪分子只需開具白條或是以"偷梁換柱"的手段開具一份鴛鴦收據就可以蒙混過關。所謂"白條",就是犯罪份子直接在白紙上書寫的收款證明,所謂"鴛鴦收據"就是犯罪份子涂改他人的已被使用的收據或已登報遺失或掛失的收據。
保險消費者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在消費過程中力爭做到"兩查兩配合",即"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繳費,配合做好回訪"。
"查產品" 就是買保險時通過網上查證(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及保險公司網站),或者致電保險公司客服人員等方式核實所購買保險產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險",也不要受"先返息"之類的誘惑。
"查單證" 就是交費后要求銷售人員及時提供正式保單和保費發票,并認真鑒別保險單證的真偽:真保單上有保險公司印章且為電腦打印,不應有人為改動、手寫的地方。
"配合做好繳費" 就是消費者所交保費超過1000 元時,應選擇銀行轉賬方式或者到保險公司營業場所繳納,不要隨意將現金交給公司人員。
"配合做好回訪" 就是購買一年期以上新型保險產品后,積極配合公司回訪,確保利益不受損害,如果購買上述保險產品未接到回訪,或者發現從業人員存在非法集資嫌疑的,可以通過網絡、電話、信件等方式向保險監管部門進行舉報反映。
案例一 2013 年8月15日,上海灘保險中介市場龍頭老大企業的美女高管陳某攜款5億元潛逃海外的消息震驚了保險市場。同日,上海銀保監局發布公告上海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擅自銷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財協議。2013年8月19日,中國警方與斐濟執法部門通力合作,在斐濟成功抓獲涉嫌經濟犯罪人陳某,并于8月19日晚將陳押解回國。目前,上海市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隨后,上海某保險代理公司的瘋狂"套錢游戲"開始逐步浮現出其真實面目,這樣的方式就像一場經典的"龐氏騙局":該保險代理公司自制了年收益8%-13%的固定收益理財協議,以此吸引客戶"投資",同時利用和各保險公司的代理關系,以客戶的名義去向保險公司投保,獲得高額銷售傭金,以此向客戶提供高收益,再吸引更多的見有利可圖的人來購買所謂的"理財產品",并以此循環操作。(引自 http://bjyouth.ynet.com/3.1/1308/25/8229175.html )
案例二 2011 年至2012年,煙臺市某人身險公司銷售人員打著高息存款的旗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造成49戶村民的130多萬資金無法返還。2014年,此案下達了刑事判決書,該銷售人員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出罰金人民幣5萬元。該銷售人員被判處時仍為某保險公司代理人,其行為對該保險公司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作案手段 : 保險行業非法集資的形式雖然多種多樣,但作案手段有很多共性:
1. 混淆保險產品概念。以銷售保險產品之名,行集資詐騙之實。
2. 提供虛假信息資料。以銷售保險之名,編造虛假險種,許以高額利息,引誘客戶參與非法集資。
3. 夸大宣傳產品收益。銷售人員私印宣傳單、偽造單證、偽造印章,夸大收益,讓消費者盲目參與集資。
4.代替客戶簽名抄錄。銷售人員代替客戶填寫投保單證,實際上以自己制作的"鴛鴦單證"套取客戶信息資料,引誘客戶非法集資。
5.開具"白條"與"鴛鴦收據"。對社會弱勢群體,尤其是農村消費者,個別心懷鬼胎的銷售人員只需開具"白條"或以"偷梁換柱"的手段開具一份"鴛鴦收據"就可蒙混過關。
新型P2P平臺"騙保"手段 公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5年4月1日針對P2P平臺“騙保”現象發布公告,公布了兩種常見手段:
一是冒充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銷售P2P產品。少數從事過保險銷售工作或對保險銷售業務熟悉的P2P銷售人員,冒充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借口送禮品或進行保單升級,騙取保險消費者信任,進而獲取保險消費者保單號、身份證號和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引誘消費者退保后"升級"購買P2P產品。
二是承諾P2P產品高收益,誘導保險消費者進行保單質押。有P2P平臺銷售人員推銷產品過程中,違規向保險消費者承諾高收益,回避產品風險,勸說保險消費者進行保單質押,將質押貸款作為投資款投入P2P平臺。
1.保險銷售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需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根據2014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發布的《關于嚴格規范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不得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因此,凡是有保險銷售人員向您推銷所謂P2P或其他非保險理財產品時,要提高警惕,注意查驗相關證件。
2.購買理財產品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各類金融企業推出的理財產品,都會通過銀行、特定網站或專業理財顧問進行銷售,提醒大家切勿隨意相信所謂"好心人"的推薦。
3.防范非法集資風險。承諾高額回報是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籌資初期往往可以按時足額兌現本息,待集資達成一定規模后,再秘密轉移資金。廣大保險消費者要切莫因一時"貪念"而上當受騙,警惕不法分子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
4.考慮自身需求,謹慎退保。一方面,在保險合同未到期情況下,中途退保保險公司是按客戶保單"現金價值"退還保費,有可能出現保單"現金價值"低于"本金"的情況;另一方面,中途退保將導致保單失效,保險消費者會失去原有保險保障,萬一出現保單規定風險,保險公司也無法提供相應賠付。
5.如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線索,可撥打我公司全國統一客戶服務熱線95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