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憲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完成了憲法修改的重大歷史任務,實現了我國憲法的又一次與時俱進。
修改前內容 | 修改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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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 | |
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 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貫徹新發展理念,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
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 | |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 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
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 | |
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 | 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 |
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 | |
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交流; | 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
憲法第一條第二款 | |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 增寫“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 |
憲法第三條第三款 | |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
憲法第四條第一款 | |
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 | 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 |
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
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 | 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 |
憲法第二十七條 | |
增加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 |
憲法第六十二條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
憲法第六十三條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 (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
憲法第六十五條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
憲法第六十七條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增加一項:(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憲法第七十條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 |
憲法第七十九條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刪除“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憲法第八十九條 | |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
憲法第一百條 | |
增加一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 |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 | |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
憲法第一百零四條 | |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
憲法第一百零七條 |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
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 | |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