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退一賠三”最早出現,是在我國的消費者權益法賠償規定中,這個詞一直被人們所熟知,但是并不被太多人理解,今天小諾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吧。
前幾年前鬧得沸沸揚揚的天價賓利案,大家想必都有所耳聞,大致事件就是楊先生花了550萬元購買了一輛賓利,經銷商稱這是一輛新車,但是一次偶然楊先生發現這臺新車曾經有過維修記錄,于是就將經銷商告上了法庭。在一審和二審中,法院皆判定經銷商的隱瞞此車維修的行為構成欺詐,除了給楊先生退車外,還需要承擔車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退一賠三”,那么這種案件的判定細則究竟是什么呢?小諾來給大家系統的講一下。
圖片來源:攝圖網
一、 退賠前提
1、在銷售過程中在商品里混入假貨、用假貨代替真品、用不符合規定的商品頂替通過考察的商品。
2、在銷售過程中利用摻水、壓秤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分量不足。
3、在售賣時傳遞虛假信息,如一批鞋是殘次品,但是被商家購買后謊稱為正品并賣出正品價格(文首的賓利案就屬于此列)。
4、張貼虛假宣傳廣告,以虛假的“跳樓價”“大甩賣”“最低價”或者其它欺騙性廣告語來引導消費者購物的。
5、商品說明、宣傳圖片或者實物樣品與商家所出售的實物本體不符合。
6、雇傭第三方通過演戲等方式誘導消費者購買。如海底撈雇人在門外排隊,禮品店雇人爭買限定禮品等等。
二、退賠依據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當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時,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若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時,加為五百元。這“退一賠三”中的“退一”,就是指消費者因為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購買了產品,但是經營者并未像欺詐時所說的提供相對應的商品(就相當于兩個公司簽訂了合同,甲方出錢,乙方出力,但是當甲方錢都打到了的時候,乙方卻在劃水),兩者之前成立的交易關系作廢,消費者獲得退款。而“賠三”就很好理解了,因為這場交易是在經營者欺詐的前提下完成的,消費者作為受害者,既沒有得到想要的商品,還損失了情緒價值,所以這是對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警告其不要再進行消費欺詐。
或許關注了賓利事件的朋友會知道,雖然法院一審二審判定的都是經銷商賠償楊先生1650萬元,但是當此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卻被判定經銷商只需要賠償11萬元,這是為什么呢?這主要與社會風氣有關,“退一賠三”這個詞,很容易讓人產生鉆空子的想法,在那個時候,一種叫“專業打假人”的職業就應勢而生了,他們的工作就是一次性購買大量商品,然后到法院上訴要求“退一賠三”。而當時這個賓利案,就是在專業打假人最猖獗的時候,法院這樣判決,主要就是為了給大家敲一個警鐘,維權固然有必要,但是也要理性維權。
綜上,“退一賠三”就是一項國家對經銷商欺詐消費者的社會現象做出懲罰約束的法律,同樣它也束縛著消費者,調和著雙方的關系,讓消費者和經銷商在社會中達到平衡。看完這篇文章是不是對“退一賠三”更了解了呢?那我們下篇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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